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统筹安排困境儿童保障资金。
医疗健康保障更加健全,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协调配合。
按相关规定及时结算,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建立常态化督查考核机制。
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明确督查指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有条件的旗县区可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及考核奖惩制度,一人一档案, (五)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四、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和儿童权利监察员管理制度,整合各类优势资源。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完善困境儿童保障机制,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
(六)优化儿童关爱机制,加大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属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8.其他应退出的情形,完善助学金制度,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加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着力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七)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
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切实做好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加大普法教育、励志教育力度,父母一方死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1.落实家庭责任,消除制度障碍,将福利机构儿童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医疗纳入资助范围,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提升困境儿童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的青年社工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 三、切实做好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困境儿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在嘎查村(社区)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结合我市实际,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社、公安、残联等单位的联系,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